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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房屋时 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退房

发布时间: 2017-03-06 10:49:48

来源: 住房邦之家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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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17年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楼市均略有上涨,许多购房者在不加以辨别的基础上购买了房屋,接下来便有可能遇到延期交房,贷款等等各种问题,而由于对合同的审核不仔细,导致想退房时发现根本退不了或者要交很高的违约金。


实践中,首先要说的退房是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这里的解除既包括约定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就可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方式。《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退房呢?

如果合同当中有约定,当条件成就时,就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呢,那就要看法定的情形,下面总结了几种法定解除的情形,以供参考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




6、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仍不合格的

7、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2、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13、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14、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责任编辑: tangd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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