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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共有产权住房征求民意 每户只能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发布时间: 2018-09-13 10:50:02

来源: 信息时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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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规范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稿》明确,承购人产权份额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享受与购房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面积标准方面,则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承购人产权份额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意见稿》还提出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评估。评估价格由供应主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前按照“一房一价”进行评估,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其实际出资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由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这一部分份额(以下称代持机构)。

若因特殊原因,承购人产权份额占比确低于50%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由各地住房保障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

购满10年可增购取得完全产权

记者了解到,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并非“一锤子买卖”,而是可以通过增购代持机构手里的产权份额后继而获得完全产权。

根据《意见稿》,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方式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的,承购人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价款,补交土地价款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承购人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依序安排转让给具有申购意向的申请人。

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依序安排转让给具有申购意向的申请人,并向代持机构缴纳全部的增值收益。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确定。

公租房可盘活为共有产权住房

《意见稿》要求,广东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并落实到筹集渠道和重点项目,并纳入各地的住房保障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除了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还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盘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途径筹集房源。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若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要求,也可优先享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

何为共有产权住房?

《意见稿》明确,其房源性质为“政策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

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具体规定条件则由各地自行确定。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房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面积标准方面,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意见稿》还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户型和面积标准。

责任编辑: ji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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