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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不退“选房费” 拟行政处罚48000元

发布时间: 2016-11-30 14:02:52

来源: 珠江晚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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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政策交易不成,中介不退“选房费”

记者从珠海工商局获悉,珠海市满意行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与珠海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诺德国际花园项目转介销售合同》,代理销售珠海中铁诺德国际花园商品房,按成交总额3%-4%计提佣金,佣金由珠海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2015年12月8日,上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欧某夫妇看房,此后按公司要求预交20万元。同月19日,欧某夫妇在诺德国际花园售楼部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由满意行投资公司从预收的20万元中转出5万元给珠海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购房定金。

执法部门查明,由于欧某非珠海户籍,又未能提供社保证明,不符合珠海房地产调控(限贷限购)政策,上述房产最终未交易成功。此后,欧某多次找满意行投资公司要求退还15万元,但该公司以因欧某原因导致购房不成,未能领取15万元佣金为由,扣押该款项不予退还。调查中,欧某称该公司一直未告知其不符合购房政策,而满意行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则称公司清楚欧某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并已告知其不符合条件,但对告知一事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无论是谁违约,都要退还15万

今年3月24日,拱北工商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上述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还消费者15万元,该公司拒绝签收。工商机关还查明,涉案公司与欧某在房屋买卖中有规避国家政策以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做法,执法人员认为无法分清谁应承担购房不成功的责任,且该责任的认定与返还15万元无关。

工商部门指出,在欧某预交的20万元中5万元已作为定金交付给中铁诺德,剩下的15万元何某称是“选房费”,欧某称是“诚意金”,但双方均认可15万元在购房成功后将作为首付款,且双方对交易不成功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上述15万元购房款并未交付开发商,不是购房定金,从法律上讲,违约责任无论是谁,该公司都应予以退还。

据此,近日工商机关认定涉案公司拒不退还15万元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拟对其行政处罚48000元。

责任编辑: xiongli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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