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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价管理 珠海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 2019-09-28 17:30:40

来源: 南方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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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

  珠海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过去一直按照《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然而,该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国家及省级层面已陆续出台一系列涉及地价计收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对珠海原有地价管理政策进行变更及补充,形成规范完善的地价管理规定。

  南方+记者梳理发现,《规定》对《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不少地方进行了修改、补充、删除及调整。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有不少新增条款。

  如新增条款第十五条提及,依法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赁底价采用公开方式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续期时的地价款,可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的价格标准;

  新增条款第十六条提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2+3+N”的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中分别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和N年出让期需缴纳的地价款,相应出让(租赁)底价需采用公开方式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新增条款第十八条提及,商业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商业用地属于商业路线价区段范围内的按商业路线价计收。

  (二)商业用途建筑物的地价计收须按楼层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相关负责人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新增条款,主要是根据省厅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珠海依法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相关地价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第十七条是对珠海属于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问题进行了明确。第十八条则是针对商业房地产受通达度影响较大,商业用地临特定道路或不临路的存在价格差异,土地价格随其距离道路的远近程度即临街深度的增加而递减;而位于底层的商业用房优于楼上的商业用房,其房地产价值较楼上高,在现行的以平均楼面地价为表现形式的基准地价修正法中,通过合理的楼层修正体现地价随建筑物高度变化的规律。

  “本次地价管理规定的修订与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充分衔接,以加强珠海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珠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相关负责人称。


责任编辑: ZH51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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